(2017)川040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饶华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饶华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2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9315X。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珉,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一般代理)。被告:饶华龙,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被告饶华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