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晓杰诉被告付云阁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杰,付云阁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402号原告付晓杰。法定代理人孙国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被告付云阁,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村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杰诉被告付云阁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晓杰负担。审判员 张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