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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广州熹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630号广州熹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薛艳红:你们之间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5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艳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熹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艳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由天河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薛艳红在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执4214号案中执行款,本案执行标的为176771元(其中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止为432元),故本院裁定扣划了上述冻结款179322元(其中本案执行费2551元)到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取执行款176771元后对本案办理结案手续。现已将执行款17677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2551元上缴本院诉讼费帐户。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