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597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被告刘春霞,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