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姬某、刘某、孙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某,刘某,孙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445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系农商银行白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姬某、刘某、孙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姬某、刘某承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