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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姬某、刘某、孙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某,刘某,孙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445号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系农商银行白浪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姬某、刘某、孙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姬某、刘某承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