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鱼军民与被告张虎仓、刘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军民,张虎仓,刘宁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779号原告:鱼军民,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大朋村*组。被告:张虎仓,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4********,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金水路***号。被告:刘宁娟,女,1979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9********,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南大街新华书店。原告鱼军民与被告张虎仓、刘宁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鱼军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虎仓、刘宁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鱼军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21日被告张虎仓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张虎仓300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张虎仓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了核实借款用途,便要求被告刘宁娟给原告打电话。此后被告刘宁娟给原告打电话,声称“没事”你放心给吧。原告便再次借给被告张虎仓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张虎仓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现依法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张虎仓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被告张虎仓、刘宁娟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张虎仓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刘宁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款是被告张虎仓所借,且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同意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二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虎仓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刘宁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被告张虎仓个人债务,故应对40000元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虎仓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鱼军民借款70000元,被告刘宁娟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虎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