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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秀辉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新峰辉针织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亚峰针织有限公司,郑美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辉,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峰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长乐空港工业集中区(湖南片段)。法定代表人:陈秀辉。原审被告:福建省长乐市亚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长乐空港工业集中区(湖南镇)。法定代表人:郑步彪。原审被告:郑美华,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镇。上诉人陈秀辉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9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秀辉上诉称,本案中《售后回租合同》与上诉人并无关系,不适用该合同的管辖条款。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宜适用《保证函》的管辖条款,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售后回租合同》和《保证函》均约定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均为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该管辖地点所属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 康 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琼 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