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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执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3110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辽038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影审判员  路 宏审判员  栾岳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