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劲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劲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劲龙,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劲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润、被告人孟劲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劲龙在本市二七区连云路漓江路凯兰快捷酒店趁被害人师某睡着不备之机,将其苹果6S手机(价值3190元)、50元现金及身份证盗走。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孟劲龙在本市二七区南屏路默默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孟劲龙指认作案现场、赃物、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涉案赃物发票,旅客住宿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情况;被害人师某的陈述;被告人孟劲龙的供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郑二七价鉴(2016)21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孟劲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孟劲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劲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孟劲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孟劲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孟劲龙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劲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