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75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术明。系原告张某之亲戚。被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