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静云、黄振强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605刑申2号黄静云、黄振强:你们作为被害人亲属因被告人刘斌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05刑初445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斌曾经犯盗窃罪被处刑罚;2.被告人刘斌案发后只是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未积极抢救伤者,没有主动报警,原审认定其自首情节有误;3.被告人刘斌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量刑畸轻;4.案发至今被告人刘斌未主动联系被害人家属表示悔意,未商讨赔偿事宜,更未协助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及雇主索赔,态度冷漠,应对其从重处罚;5.即使认定自首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点规定,考虑被告人刘斌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不应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们认为被告人刘斌曾被处刑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斌自认因盗窃被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处罚,因本案其再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构成累犯。故对你们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认为被告人刘斌被认定为自首有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斌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是自首并无不当。故对你们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认为被告人刘斌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量刑畸轻、不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斌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刘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斌自首的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减轻处罚并确定判处被告人刘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你们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们认为被告人刘斌未表示悔意和赔偿应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述理由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故对你们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