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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洪果、管昌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果,管昌禄,曾治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冯洪果,女,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管昌禄,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曾治龙,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冯洪果与被执行人管昌禄、曾治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洪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管昌禄、曾治龙的银行存款计2426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另行计算。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苏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身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总价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481执2723号永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朱上彬与被执行人张义淼、陈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义淼、陈明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陈明维所有位于永安市洪田镇纵一路17号3幢1-201室房产[房产证号:20××59,土地使用权证号:]。附:(2016)闽0481执272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肖懿0598-386117318006982790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闽0481执2723号永安市交警大队:我院对申请执行人朱上彬与被执行人张义淼、陈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义淼、陈明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陈明维名下车牌号为闽G×××××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被查封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附:(2016)闽0481执272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肖懿0598-386117318006982790永安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闽0481执104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协助调查函一份受送达人永安市公安局送达地址永安市公安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表人:肖懿送达人:肖懿林晴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