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魏鹏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魏鹏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885号原告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鑫苑路北25幢1单元17层。被告魏鹏晓,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鹏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天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