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汉勤、黄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勤,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汉勤被执行人黄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7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建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9的存款人民币202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津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月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