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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被执行人杨浩武,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被执行人梁萍,女,生于1971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高会民,男,生于1960年11月4日。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浩武、梁萍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以及截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16546.95元,合计人民币266546.9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由杨浩武、梁萍按照月利率14.7084‰负担从2016年6月21日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由高会民、王斌向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杨浩武、梁萍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均未按期自觉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杨浩武、梁萍、高会民、王斌偿还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945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文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