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水池与朱根凡、赵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池,朱根凡,赵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699号原告:朱水池,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根凡,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住荥阳市。被告:赵爱月,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住荥阳市。原告朱水池与被告朱根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水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根凡、赵爱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6日,二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借原告现金50万元,二被告口头约定,原告随时可以要求归还。被告亦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朱根凡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朱水池现金50万元”。另查明,被告朱根凡与被告赵爱月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朱根凡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庭后陈述被告分三次还款54000元,该款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4.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请求的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根凡、赵爱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水池借款44.6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水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朱水池承担400元,被告朱根凡、赵爱月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