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联众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友浩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联众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友浩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793号原告深圳市三联众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59887J。法定代表人杨德强。委托代理人刘帮新,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友浩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6696K。法定代表人曹坚。委托代理人杨琴,女,汉族,1982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联众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友浩车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6元,保全费1573元,合计38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巧(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