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兴宝、孙全胜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宝,孙全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宝,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全胜,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再审申请人王兴宝因与被申请人孙全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8民终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兴宝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