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钟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1,刘某,钟某2,张某1,汪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1,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钟某2,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张某1,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汪某,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张某2,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钟某1、刘某、钟某2与张某1、汪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1、汪某、张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