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19号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黄桷坪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丰田路8号11号楼106户。法定代表人高华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42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7号1栋16楼1901-2室。法定代表人吕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杰,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陈春毅审判员 曾昭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航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