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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俊强与雷鸿、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鸿,陈俊强,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异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雷鸿,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孝南区。申请执行人陈俊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匡建华,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南区。本院在执行陈俊强与匡建华、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0日,异议人雷鸿对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02执131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雷鸿称:孝南区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鄂0902执1313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匡建华名下的位于孝感市书院街××室房屋,该房屋系我及子女仅有一套居住房屋,且该笔借款系高利贷赌博债务,原判决有误,我已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受理立案。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陈俊强与匡建华、雷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鄂0902执131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匡建华位于孝感市书院街××室房屋,被执行人匡建华与雷鸿系夫妻关系。另查明异议人雷鸿称已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立案受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强已书面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本院认为,异议人雷鸿以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针对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不属执行异议的受案范围,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俊强已明确同意在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雷鸿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雷鸿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海兵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肖育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