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余兴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刑初12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兴国,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泸县,现居住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兴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兴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被告人余兴国在晚饭时饮酒,当晚21时10分许,被告人余兴国驾驶云Hxxx**号小型越野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某小区旁停车场驶往某路路段时,与路边停靠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余兴国在现场被查获,因涉嫌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抽血备查,经鉴定,被告人余兴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2mg/100ml。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兴国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兴国赔付了全部车辆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兴国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接处警信息、查获说明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维修票据、赔偿依据及谅解书,证人罗某、刘某、李某、彭某的证言及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特巡警图巡警情分析,酒精测试报告、川菲司鉴所[2016]理鉴字第81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余兴国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兴国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2mg/100ml,系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兴国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兴国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兴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余兴国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兴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翠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