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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平县瑞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瑞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5号原告: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绕路北,西王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赵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平县瑞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凯旋城小区4号楼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陆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瑞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