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楚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陈楚泽,倪玉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151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立群。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玉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楚泽。被告:倪玉虹。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韵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陈楚泽、倪玉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泰公司、陈楚泽、倪玉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泰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138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楚泽、倪玉虹对被告瑞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瑞泰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和2015年4月28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后原告实际向被告发货219384.95元,被告至今结欠原告货款51384元整,并且约定了被告瑞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被告陈楚泽、倪玉虹对被告瑞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瑞泰公司辩称,其公司已支付原告货款168000元,不结欠原告货款。被告陈楚泽、倪玉虹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科韵公司(甲方)与被告瑞泰公司(乙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号:KY15-37/38/39/40/54,日期为2015年4月2日。产品:Q810涤氨单面布(价格40元/KG)、Q801涤氨小毛圈(价格40元/KG)、Q887涤氨单面布(价格43元/KG)、Q868涤氨网眼布(价格32元/KG)。交货地点为科韵仓库,由甲方代送至太仓市东亭北路128号东8幢,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对产品的质量有异议,须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提出,如有异议请不要开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收到货物后七日内未提异议或面料已开裁即代表乙方已确认质量。付款方式:30%预付款,出货前付50%的货款,余款20%出货一个月内付清。乙方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乙方结欠甲方货款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的连带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两年。2015年4月28日,原告科韵公司(甲方)与被告瑞泰公司(乙方)又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号:KY15-38/91。产品:Q840涤氨气绒布(价格43元/KG)、Q800全涤网布(价格34.5元/KG)、PTMZ109经编网布(价格32.5元/KG)。合同其余内容均与前合同内容相一致。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由原告开具给被告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为针织布,总金额为16万元)、送货单16份、发货明细1份、陈楚泽名片1份。经审核,该发货明细总金额为219384.95元,其中金额为1833.75元、700.9元、480元的订单相对应的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的签收,金额为372元、520元、577.2元、426.4元的订单没有相对应的送货单,金额为3439.7元、423.5元、86.25元、86.25元、550.85元及4个100元的小缸费的订单虽有送货单,但订单号及单价均无相对应的合同约定,故上述金额不予认定,原告实际送货金额应认定为209488.15元。现被告瑞泰公司已支付168000元,实际还结欠原告货款41488.15元。本院认为,原告科韵公司与被告瑞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瑞泰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给付全部货款,逾期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陈楚泽、倪玉虹作为被告瑞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原告未能提交足以证明被告陈楚泽系被告瑞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被告倪玉虹作为被告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应认定被告倪玉虹为被告瑞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倪玉虹作为担保人,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瑞泰公司、陈楚泽、倪玉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仓市瑞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88.1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倪玉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科韵纺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2元,由原告负担124元、被告负担9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雅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