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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凤荣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荣,德州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781号原告:陈凤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水、万国磊,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965号。法定代表人:李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凤荣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凤荣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