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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答孝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答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978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神鹿坊村。法定代表人:张锋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锋,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答孝宁,男,1963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1村47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已解除《合同》;2.被告支付、赔偿租金和损失75006.3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将非农用地60亩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期限从2008年元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原告已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欠租金未付付,原告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查,神鹿坊村民委员会并非《合同》的出租方,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以出租方身份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耀世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