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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鄢开洪与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开洪,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0102行赔初4号原告鄢开洪,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在本市云岩区飞山横街1号。法定代表人芮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开洪诉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鄢开洪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开洪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欧阳灵审 判 员  陈远刚人民陪审员  张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