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宁亚丽与张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亚丽,张俊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1046号原告宁亚丽,女,汉族,1961年7月21日生。被告张俊安,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亚丽诉被告张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宁亚丽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亚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