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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宁亚丽与张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亚丽,张俊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1046号原告宁亚丽,女,汉族,1961年7月21日生。被告张俊安,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亚丽诉被告张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宁亚丽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亚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