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思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50号原告:孙思琦,女,汉族,1993年2月28日生,现住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崔志学,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现住丰南区文化大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82754024244L。法定代表人毕京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孙思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