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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186号申请人: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法定代表人:皇孝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世光,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世光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产权证号为×××号)、相山区相山南路西惠园小区(产权证号为×××号)、相山区相山路产权证号为×××号)的房屋各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淮北国利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皖F×××××的路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世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产权证号为×××号)、相山区相山南路(产权证号为×××号)的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淮北国利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的路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濉溪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