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慧玲与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玲,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061号原告:李慧玲,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李慧玲诉被告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玲撤回对被告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慧玲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