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潘治斌、王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潘治斌,王文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226号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龙开御景1号楼113号。负责人:裴天惠,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辉,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琼,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治斌,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王文萍,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告潘治斌、王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已妥善处理纠纷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治斌、王文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艺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