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永安滥伐林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永安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304号罪犯武永安,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永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武永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永安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27日因不按规定保管工具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该犯适用非监禁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永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永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