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跃国与孟顺利、孟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国,孟顺利,孟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129号原告:崔跃国,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强,男,系崔跃国哥哥。被告:孟顺利,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孟保利,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崔跃国与被告孟顺利、孟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崔跃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跃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跃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跃国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