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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跃国与孟顺利、孟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国,孟顺利,孟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129号原告:崔跃国,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强,男,系崔跃国哥哥。被告:孟顺利,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孟保利,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崔跃国与被告孟顺利、孟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崔跃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跃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跃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跃国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