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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紫馨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紫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特4号申请人余紫馨,女,201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监护人石平安,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申请人余紫馨之外祖父。申请人余紫馨要求宣告石明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石明霞于2011年10月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走未音讯,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石明霞失踪。经审理查明,石明霞,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东××行政村韩庄,系申请人余紫馨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石明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石明霞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石平安,基本情况同上。系被申请人石明霞之父。本院认为,余紫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石明霞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明霞失踪;指定石平安为失踪人石明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