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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崔建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崔建福,巴州红狮运输有限公司,巴州途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刑初1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琚某,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济源市人,驾驶员,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建福,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新疆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现住奇台县,无前科。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州红狮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314国道车管所旁。法定代表人:魏名,系该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州途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兴路用地北侧,218国道用地东侧(万方二手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全香。系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福,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新疆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现代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史永山,系该公司的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军,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职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先锋二队民生巷12号,身份证号:×××。若羌县人民检察院以若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建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琚某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4月13日,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琚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琚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江      丽代理审判员 贾      艳      杰人民陪审员 艾尼江·伊力亚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