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豪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豪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豪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辜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陈启超,该公司负责人。攀枝花市豪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攀枝花市豪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926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一次性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执139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