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德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德元,王目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杨庄集村。法定代表人:樊诂山。被执行人李德元,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目俭,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执414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目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目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目俭的银行存款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目俭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