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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粟高益与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成伟军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高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成伟军,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1790号原告:粟高益,男,侗族,1981年6月27日生,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南阳村。被告:成伟军,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生,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中路58号变电大厦1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粟高益与被告湖南省湘中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成伟军、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粟高益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所在地均在湖南境内及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高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粟高益负担。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