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敦容,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0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广告发布地点: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142公里处”,原审认定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并据此作出裁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广告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中第十五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同意将争议交当地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但“当地”不明确,该协议管辖条款应为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欠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区为合同履行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瑞丰广告有限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发布地点: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142公里处”即为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于法无据,其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