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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玉发、覃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发,覃雪梅,袁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发,男,生于1959年4月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雪梅,女,生于1977年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审被告:袁清平,女,生于1967年3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上诉人张玉发因与被上诉人覃雪梅、原审被告袁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玉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