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执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景娇云与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娇云,颜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2487号申请执行人景娇云,女,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颜鑫,男,198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景娇云申请执行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1、被告颜鑫同意归还原告景娇云借款人民币20万元,该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2、如果被告颜鑫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则原告景娇云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颜鑫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迳付原告)。逾期被告颜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景娇云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房产已抵押给他人,另案中对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股权已拍卖,等待分配;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标的达几千万元;已加入失信人名单。2016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景娇云认可被执行人颜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中文)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希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