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远立、杨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立,杨福友,李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92号申请人:张远立,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杨福友,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李朝霞,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李洪乾与被申请人杨福友、李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房屋即坐落于天津市中新生态城鲲贝园19号楼2101号、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锦园4号楼5门101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福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中新生态城鲲贝园19号楼2101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朝霞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锦园4号楼5门101号房屋。以上一、二项的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