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377号原告:席某,女。被告:王某,女。原告席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席某于2017年4月17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金芳人民陪审员 罗彬丽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加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