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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0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代来,桂荣,包安,白音夫,朝格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0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白音代来,男,4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桂荣,女,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包安,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音夫,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朝格毕力格,男,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安、白音夫、朝格毕力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zzzzz、xxxxx、cccc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包安、白音夫、朝格毕力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