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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林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02行初8号原告李松林,男。委托代理人任剑锐,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松林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松林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人民陪审员  杨 克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