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363号被罚款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陈社勋,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2017)豫1222执365号申请人曹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村民委员会罚款20000元,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