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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卫峰与被执行人孙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峰,孙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峰,男,1969年10月2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执行人孙金,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申请执行人李卫峰与被执行人孙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