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492号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伍港村三组。法定代理人徐万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郑荣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兵,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发明,该局工伤认定科科长。第三人孙顺英。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顺英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现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日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永刚审 判 员 宋 君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