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和甘肃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杨某丙;李某乙;柳某某;李某丙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甘肃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杨某丙,李某乙,柳某某,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29号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郑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甘肃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某乙,女,汉,l978年6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李某甲,男,汉,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被申请人杨某丙,女,汉,l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申请人李某乙,男,汉,1965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住兰州市安宁区。被申请人柳某某,女,汉,1966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申请人李某丙,男,汉,1994年7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l8022468.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丰达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某乙、张某某、李某乙、柳某某、李某甲、杨某丙及李某丙银行账户内资金l8022468.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路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百度搜索“”